院轄市設立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以市長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市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
根据提供的文件,无法对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19条进行逐条解释和提供与参考资料有关的例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