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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院轄市設立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以市長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市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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