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西藏之選舉,設蒙藏選舉事務所,置選舉監督一人,以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充任,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 蒙藏選舉事務所下分設各區主管選舉事務所,各置選舉監督一人,在蒙古以盟旗最高行政長官充任,在西藏分別以噶夏及蒙藏選舉監督所指定之人員充任,均由選舉總事務所派充之。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20條,該條規定了蒙古和西藏地區選舉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蒙古和西藏地區設置了蒙藏選舉事務所,並按區域劃分為各區主管選舉事務所。這些選舉事務所都有一名選舉監督,蒙古地區由盟旗最高行政長官充任,西藏地區則由噶夏和蒙藏選舉監督所指定的人員充任。選舉監督的職責是監督並保障選舉的進行。他們由選舉總事務所派遣,該派遣是由選舉總事務所向國民政府提出請求,並由國民政府派充選舉監督。 參考資料: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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