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設僑民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以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 僑民選舉事務所下分設各區主管選舉事務所,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以附表所定之人員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各該區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派充之。
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設僑民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以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 僑民選舉事務所下分設各區主管選舉事務所,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以附表所定之人員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各該區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