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設僑民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以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 僑民選舉事務所下分設各區主管選舉事務所,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以附表所定之人員為當然委員兼主席,辦理各該區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派充之。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21條,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需要設置僑民選舉事務所,並組織選舉委員會負責處理選舉事務。該選舉委員會由三至五名委員組成,其中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委員兼主席。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遣充任。 此外,僑民選舉事務所下分設置各區主管選舉事務所,各區主管選舉事務所需要置委員三至五人,並組織選舉委員會負責處理各區的選舉事務。該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兼主席人選根據附表所定之人員選擇。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派遣充任。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內政部《選舉罷免法》(民國109年修訂) 根據該資料,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事務需要設立僑民選舉事務所並組織選舉委員會,而委員人選的遴派則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遣充任。同樣地,僑民選舉事務所下分各個區域的主管選舉事務所,並且委員人選的遴派則由選舉總事務所派遣充任。根據這些規定,可以確認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21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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