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職業團體及婦女團體之選舉,設全國性職業團體及婦女團體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各該團體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22條的規定,全國性職業團體及婦女團體的選舉事務由全國性職業團體及婦女團體選舉事務所負責辦理。該選舉事務所需組織選舉委員會,其成員由選舉總事務所提名,國民政府指定其中一人擔任主席。 一個範例檔案可參考:《全國性職業團體及婦女團體選舉事務所設置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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