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有被選舉權人,其候選人之登記,以一種為限。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規定各款選舉中,為二個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為無效,並不得當選。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9條,每一有被選舉權人只能登記一種候選人。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同一被選舉權人在同一選舉中登記多個候選人,從而造成選舉混亂或不公正的情況。例如,在一次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中,若某個有被選舉權人登記了兩個以上的候選人,則這些登記都會被視為無效,且他也不得當選。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證選舉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防止某些候選人通過多次登記而影響選舉結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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