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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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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軍隊服役之有選舉權人,不能回籍參加投票時,得在軍隊所在地,各就本籍公布之候選人名單投票,其辦法由選舉總事務所定之。 前項辦法,於長警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8條的規定,軍隊服役的有選舉權的人,如果不能回到自己的籍貫地參加投票,可以在軍隊所在地按照本籍地公布的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具體的辦法由選舉總事務所制定,並且適用於警察部隊的情況。根據這個法條,軍隊服役的人在無法回到籍貫地投票時,仍然有機會行使選舉權,遵守法律規定進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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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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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8 條規定:「在軍隊服役之有選舉權人,不能回籍參加投票時,得在軍隊所在地,各就本籍公布之候選人名單投票,其辦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