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名單,應以登記之先後為次序。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參考資料,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7條規定了候選人名單的次序應以登記的先後順序為基準。具體來說,在公告候選人名單之前,候選人應按照其登記的先後順序排列在名單中。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候選人名單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並避免不當的介入和操縱。然而,根據參考資料,未提供具體的例子來闡明此法條的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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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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