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選舉人對候選人登記之簽署,以一次為限,經查明簽署重複者,應為無效,並令補正,其已逾法定簽署名額者不計。 前項候選人假冒他人名義簽署者,其登記無效,如在當選後發覺,經判決確定者,其當選無效。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6條,每一選舉人只能對候選人登記進行一次簽署,如果發現簽署重複的情況,這些簽署將被視為無效,並要求進行補正。如果超過了法定的簽署名額,則超過的部分不予計算。 另外,如果候選人假冒他人的名義進行簽署,其登記將被視為無效。如果在當選之後發現此事,經過判決確定後,該候選人的當選結果將被視為無效。 例如,一位選舉人對同一候選人進行了兩次簽署,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第二次簽署將被視為無效,只計算第一次簽署的有效票數。又如,如果發現某候選人在選舉過程中冒用他人名義進行簽署,經過判決確定他假冒行為後,他的當選結果將被視為無效,需要重新進行選舉或是進行其他的補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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