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選舉人對候選人登記之簽署,以一次為限,經查明簽署重複者,應為無效,並令補正,其已逾法定簽署名額者不計。 前項候選人假冒他人名義簽署者,其登記無效,如在當選後發覺,經判決確定者,其當選無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