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16

快速跳轉

每一選舉人對候選人登記之簽署,以一次為限,經查明簽署重複者,應為無效,並令補正,其已逾法定簽署名額者不計。 前項候選人假冒他人名義簽署者,其登記無效,如在當選後發覺,經判決確定者,其當選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6條,每一選舉人只能對候選人登記進行一次簽署,如果發現簽署重複的情況,這些簽署將被視為無效,並要求進行補正。如果超過了法定的簽署名額,則超過的部分不予計算。 另外,如果候選人假冒他人的名義進行簽署,其登記將被視為無效。如果在當選之後發現此事,經過判決確定後,該候選人的當選結果將被視為無效。 例如,一位選舉人對同一候選人進行了兩次簽署,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第二次簽署將被視為無效,只計算第一次簽署的有效票數。又如,如果發現某候選人在選舉過程中冒用他人名義進行簽署,經過判決確定他假冒行為後,他的當選結果將被視為無效,需要重新進行選舉或是進行其他的補正措施。

  • 經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6 條規定:「每一選舉人對候選人登記之簽署,以一次為限,經查明簽署重複者,應為無效,並令補正,其已逾法定簽署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