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或寄寓他處而本籍未變更者,仍得申請登記為本籍選舉之候選人,婦女因結婚、離婚而尚未為設籍之登記者,仍得申請登記為本籍所屬選舉之候選人。
依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5條,如果一個人在服務或寄寓他處時,但本籍未變更,那他仍然有資格申請登記為本籍選舉的候選人。此外,婦女因結婚或離婚還未進行設籍登記的情況下,也有資格申請登記為本籍所屬選舉的候選人。 參考資料:立法院全國不分區及原住民立委選舉各類裁判書決議彙編 (2020年12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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