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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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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或寄寓他處而本籍未變更者,仍得申請登記為本籍選舉之候選人,婦女因結婚、離婚而尚未為設籍之登記者,仍得申請登記為本籍所屬選舉之候選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5條,如果一個人在服務或寄寓他處時,但本籍未變更,那他仍然有資格申請登記為本籍選舉的候選人。此外,婦女因結婚或離婚還未進行設籍登記的情況下,也有資格申請登記為本籍所屬選舉的候選人。 參考資料:立法院全國不分區及原住民立委選舉各類裁判書決議彙編 (2020年12月更新)

  • 離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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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5 條規定:「服務或寄寓他處而本籍未變更者,仍得申請登記為本籍選舉之候選人,婦女因結婚、離婚而尚未為設籍之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