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14

快速跳轉

有被選舉權而願為候選人者,經依法定手續簽署後,應親向各該主管選舉機關登記,如須委託他人代為登記時,並應有本人之書面證明,其為政黨提名者,其名單應於候選人開始登記前,提交選舉總事務所轉交各該主管選舉機關為候選人之登記。 婦女候選人之登記,應向省市選舉機關為之,省市選舉機關應即分別轉知各區選舉機關公告。 前項規定,於邊疆民族候選人之登記公告準用之,候選人之簽署,得不以縣籍為限。 職業團體婦女候選人之登記,應向全國性職業團體選舉機關為之,全國性職業團體選舉機關應即分別轉飭各該主管選舉機關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4條,具有被選舉權並希望成為候選人的人,應按照法定程序簽署並親自向相應的主管選舉機關登記。如果需要委託他人代為登記,則必須提供該人的書面證明。如果是由政黨提名的候選人,其候選人名單應在候選人開始登記之前提交選舉總事務所,由該機關轉交給相應的主管選舉機關進行候選人的登記。 根據這項法規,婦女候選人的登記應向省市選舉機關進行,省市選舉機關應立即將此信息通知各區選舉機關進行公告。邊疆民族候選人的登記公告,可以適用前述規定,而候選人的簽署則不受縣籍的限制。 職業團體婦女候選人的登記應向全國性職業團體選舉機關進行,全國性職業團體選舉機關應立即將此信息通知相應的主管選舉機關進行公告。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候選人的合法登記並提供必要的程序和文件,以確保選舉的公正和平等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4 條規定:「有被選舉權而願為候選人者,經依法定手續簽署後,應親向各該主管選舉機關登記,如須委託他人代為登記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