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名冊公告後六日,各主管選舉機關應即公告為候選人之開始登記。前項公告,應列舉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二條全文。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3條規定,在選舉人名冊公告後的第六天,選舉機關應當公告為候選人開始的登記。該公告文件中,必須詳列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6條、第7條和第12條的全文。根據這項法規,選舉機關必須確保在適當的時間內公告候選人的登記開始,同時提供相關的法條內容給大眾參考。 相關資料來源: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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