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後,各主管選舉機關,應於選舉三十日前,製發選舉權證,以憑領取選舉票。 選舉權證依附式一之規定。 (編 註:附式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918 頁)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2條,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後,各主管選舉機關應於選舉三十日前,製發選舉權證,以供選民憑領取選舉票。這項規定指出在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後,在選舉前30天內,主管選舉機關應製發選舉權證給選民,選民可以憑藉這些權證來領取選舉票。附式一包含了選舉權證的相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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