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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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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後,各主管選舉機關,應於選舉三十日前,製發選舉權證,以憑領取選舉票。 選舉權證依附式一之規定。 (編 註:附式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918 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2條,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後,各主管選舉機關應於選舉三十日前,製發選舉權證,以供選民憑領取選舉票。這項規定指出在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後,在選舉前30天內,主管選舉機關應製發選舉權證給選民,選民可以憑藉這些權證來領取選舉票。附式一包含了選舉權證的相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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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2 條規定:「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後,各主管選舉機關,應於選舉三十日前,製發選舉權證,以憑領取選舉票。 選舉權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