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合於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之規定,而在該選舉區之縣、市或同等區域,居住六個月以上,或有住所達一年以上,或其本籍未變更者,在該選舉區內,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