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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國民,合於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之規定,而在該選舉區之縣、市或同等區域,居住六個月以上,或有住所達一年以上,或其本籍未變更者,在該選舉區內,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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