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2

快速跳轉

中華民國國民,合於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之規定,而在該選舉區之縣、市或同等區域,居住六個月以上,或有住所達一年以上,或其本籍未變更者,在該選舉區內,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2條的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在選舉前六個月內,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才能在該選舉區內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1. 在該選舉區之縣、市或同等區域居住六個月以上。2. 在該選舉區內有住所且居住一年以上。3. 本籍未變更且在該選舉區內。 且根據《選罷法施行條例》第二條的解釋,該條款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確保選舉人真實地在該選舉區內居住,以便對候選人有一定程度的瞭解和評估,並提高選舉的正確性。這主要是基於以下幾點原因:1. 選舉結果關係到地方公共行政管理、資源分配和公共事務的監督,因此選舉人應該是當地居民,熟悉當地的需要和利益;2. 所有選舉人都應該能夠適當地了解和評估候選人的能力、抱負、政見和行為等,並作出一個明智的選擇;3. 如果選舉人可以通過虛報遷入戶籍的方法來獲得選舉人資格,那麼這樣的投票結果就會產生不正確的結果,違反了選舉法的立法意圖。 參考資料: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3. 選罷法施行條例解釋性判例 104年度選上字第19號當選無效之訴判決

  • 第六條條文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合於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之規定,而在該選舉區之縣、市或同等區域,居住六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