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第五款、第六款所稱之情事,以經依法登記之醫師證明者為限。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第五款、第六款所稱之情事,必須由經依法登記的醫師提供證明方能成立。 典型案例:根據台灣新北市第一選舉區立法委員候選人選舉罷免案,候選人在選舉期間違法取得選民的個人資料,此舉違反了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第五款所規定的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情事。然而,被告事後提供了經台灣醫師公會認可的醫師證明,聲稱自己患有嚴重偏執狀態,認為其行為是出於疾病所致。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條,此證明滿足法定要件,證明了被告之病狀,因此,被告的行為並不符合被罷免的情事之一,案件最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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