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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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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所定選舉人與被選舉人之年齡屆滿日期,及第七條所定之屆滿年限,其計算均以造具名冊之日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4 條,選舉人與被選舉人的年齡屆滿日期以及屆滿年限的計算,都以造具名冊的日期為準。這意味著在造具名冊的那一天,選舉人或被選舉人的年齡必須已經屆滿,並且屆滿年限的計算也從這一天開始。

  • 第六條條文
  • 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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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4 條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所定選舉人與被選舉人之年齡屆滿日期,及第七條所定之屆滿年限,其計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