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所定選舉人與被選舉人之年齡屆滿日期,及第七條所定之屆滿年限,其計算均以造具名冊之日為準。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4 條,選舉人與被選舉人的年齡屆滿日期以及屆滿年限的計算,都以造具名冊的日期為準。這意味著在造具名冊的那一天,選舉人或被選舉人的年齡必須已經屆滿,並且屆滿年限的計算也從這一天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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