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投票時,應憑選舉權證領取選舉票。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7 條的規定,選舉人在投票時,應憑選舉權證領取選舉票。這意味著選舉人必須憑著其具有選舉權的身份證明文件,例如身分證或其他憑證,才能領取選舉票進行選舉投票。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證選舉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確保只有具有合法選舉權的人才能有效行使選舉權。 根據參考資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之前段規定了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的相關程序。選舉人在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按指印,並且應有管理員和監察員各一人蓋章證明。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選舉人的身份和選舉權的合法性,並有效防止選舉舞弊的情況發生。 這些規定和程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透過適當的身份驗證和程序監察,可以提高選舉的信任程度,保護選舉人的選舉權益,並確保選舉結果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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