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選舉之職業團體,以曾經依法向其主管機關立案者為限,但曾經參加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各業之從業人,如其團體未完成立案手續者,得由各主管機關依法審查資格,編造名冊,呈准參加選舉。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