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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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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選舉之職業團體,以曾經依法向其主管機關立案者為限,但曾經參加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各業之從業人,如其團體未完成立案手續者,得由各主管機關依法審查資格,編造名冊,呈准參加選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6 條,參加立法委員選舉的職業團體必須先依法向其主管機關立案。但在某些情況下,曾經參加制定憲法的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的從業人,如果其團體尚未完成立案手續,可以由各主管機關依法審查資格,編造名冊,准予參加選舉。 依據上述法條,參考資料可以是《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該法施行條例於2020年8月26日修正後生效,以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據該法施行條例的修正,對參加選舉的職業團體的要求進行了明確化和規範化。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從事建築業的職業團體曾經參加制定憲法的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但該團體尚未完成立案手續,該團體可以向相關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過審查資格後,被准予參加立法委員選舉。

  • 主管機關名詞
  • 憲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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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6 條規定:「參加選舉之職業團體,以曾經依法向其主管機關立案者為限,但曾經參加制定憲法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各業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