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之規定,每一選舉人只有一個選舉權,各主管選舉機關於調查登記選舉人名冊時,如發現一個選舉人有二個或二個以上選舉權者,應令其自行認定一種,並通知有關機關備查。
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之規定,每一選舉人只有一個選舉權,各主管選舉機關於調查登記選舉人名冊時,如發現一個選舉人有二個或二個以上選舉權者,應令其自行認定一種,並通知有關機關備查。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5條規定,每一選舉人只能擁有一個選舉權。如果選舉機關在調查登記選舉人名冊時發現一個選舉人擁有兩個或以上的選舉權,應要求該選舉人自己選擇一個選舉權,並通知相關機關備查。這是為了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選民的合法性。例如,如果一個人同時具有市議會和縣議會的選舉權,他需要自己選擇在哪個選舉中行使投票權,並通知選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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