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舉票應載明各該選舉區全體候選人姓名,由選舉人就中圈選一人,依照規定名額,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候選人為婦女時,應於姓名下註明一女字。 前項選舉票之彙計公告,在不分區之省市,由省市選舉機關辦理;其分區者,由區選舉機關辦理之。 婦女選舉票之彙計公告,由省市選舉機關辦理之。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8條,選舉票應載明各該選舉區全體候選人姓名,並由選舉人在中圈選出一人。根據規定的名額,以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如果有婦女候選人,則在婦女候選人的姓名下方應註明一個「女」字。 根據這條法規,選舉票的計算公告在不分區的省市由省市選舉機關負責,而在分區的情況下,則由區域選舉機關負責。而婦女選舉票的計算公告則由省市選舉機關負責。具體執行的細節規定可以參考選舉法相關法條以及中央選舉委員會的相關文件和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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