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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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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管理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會同開票監察員為之,認定後須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 一、不用投票所發給之選舉票者。 二、不加圈選者。 三、圈選二名或二名以上者。 四、不圈在姓之上端者。 五、記入其他文字者。 六、圈後加以塗改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44條,開票管理員在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的認定,必須與開票監察員一同進行,並且在當眾宣布後才有效。 根據該條例的前項規定,選舉票作廢的標準有以下幾點: 一、不使用投票所發給的選舉票。 例如,如果選民使用自己準備的選舉票,而不是投票所發給的,這張選舉票就會被視為作廢。 二、未加圈選。 如果選民沒有在選舉票上進行明確的圈選,而是使用其他方式表達投票意願,這張選舉票也會被視為作廢。 三、圈選了至少兩個候選人。 如果選民在選舉票上圈選了兩個或更多候選人,這張選舉票也會被視為作廢。 四、圈選位置不在姓之上端。 根據法規,選民在選舉票上應該在候選人的姓氏之上方進行圈選,如果圈選位置不在姓氏之上端,這張選舉票就會被視為作廢。 五、選民在選舉票上記入了其他文字。 如果選民在選舉票上除了圈選之外,還記入了其他文字,這張選舉票也會被視為作廢。 六、圈選後加以塗改。 如果選民在圈選完畢後又對選舉票進行了塗改,這張選舉票也會被視為作廢。 綜上所述,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44條的規定,開票管理員必須與開票監察員一同進行選舉票作廢的認定,並且在當眾宣布後才有效。根據該條例中的標準,選舉票作廢的情況包括未使用投票所發給的選舉票、未進行圈選、圈選了兩個或以上的候選人、圈選位置不在姓之上端、記入其他文字、圈選後加以塗改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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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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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44 條規定:「開票管理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會同開票監察員為之,認定後須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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