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管理員應作成開票筆錄,記載左列事項: 一、投票總額。 二、廢票數額。 三、各被選舉人之得票數額。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45條,開票管理員在開票過程中應作成開票筆錄,並記載以下事項: 1. 投票總額。 2. 廢票數額。 3. 各被選舉人之得票數額。 這意味著開票管理員負責紀錄整個開票過程中的相關信息,包括投票總數、廢票數量以及每位候選人的得票數量。這有助於確保開票過程的透明度和準確性。根據這個條款,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 在一次立法委員選舉中,開票管理員在開票過程中根據法律規定記錄了投票總額為1000張,廢票數額為50張。其中候選人A獲得450票,候選人B獲得400票,候選人C獲得150票。根據開票筆錄,候選人A得到最高票數,獲得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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