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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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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管理員應作成開票筆錄,記載左列事項: 一、投票總額。 二、廢票數額。 三、各被選舉人之得票數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45條,開票管理員在開票過程中應作成開票筆錄,並記載以下事項: 1. 投票總額。 2. 廢票數額。 3. 各被選舉人之得票數額。 這意味著開票管理員負責紀錄整個開票過程中的相關信息,包括投票總數、廢票數量以及每位候選人的得票數量。這有助於確保開票過程的透明度和準確性。根據這個條款,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 在一次立法委員選舉中,開票管理員在開票過程中根據法律規定記錄了投票總額為1000張,廢票數額為50張。其中候選人A獲得450票,候選人B獲得400票,候選人C獲得150票。根據開票筆錄,候選人A得到最高票數,獲得當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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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45 條規定:「開票管理員應作成開票筆錄,記載左列事項: 一、投票總額。 二、廢票數額。 三、各被選舉人之得票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