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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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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票管理員於開票完畢後,應將開票情形,造具報告書,連同開票筆錄 有效選舉票及廢票,呈送主管選舉機關。 前項報告事,應由開票監察員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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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46條規定,在開票完畢後,開票管理員應將開票情形、有效選舉票、廢票一同造具報告書,並連同開票筆錄呈送主管選舉機關。根據該法規的內容,報告書需由開票監察員連署,確保開票過程的合法性與準確性。該條例的目的在確保選舉結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並提供證據供主管選舉機關進行審查與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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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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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46 條規定:「開票管理員於開票完畢後,應將開票情形,造具報告書,連同開票筆錄 有效選舉票及廢票,呈送主管選舉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