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管理員於開票完畢後,應將開票情形,造具報告書,連同開票筆錄 有效選舉票及廢票,呈送主管選舉機關。 前項報告事,應由開票監察員連署。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46條規定,在開票完畢後,開票管理員應將開票情形、有效選舉票、廢票一同造具報告書,並連同開票筆錄呈送主管選舉機關。根據該法規的內容,報告書需由開票監察員連署,確保開票過程的合法性與準確性。該條例的目的在確保選舉結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並提供證據供主管選舉機關進行審查與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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