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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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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簿、開票筆錄須繕副本,以備選舉人或被選舉人請求閱覽,其正本應保存三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47條的規定,投票簿和開票筆錄需要製作副本,以便選舉人或被選舉人要求閱覽。而原文中提到的「保存三年」指的是正本需要保存三年的時間。這表示相關的選舉文件需要保留三年,以便後續的查驗或審查。具體的例子需要參考涉及立法委員選舉的真實案例或相關規定文件才能提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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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47 條規定:「投票簿、開票筆錄須繕副本,以備選舉人或被選舉人請求閱覽,其正本應保存三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