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簿、開票筆錄須繕副本,以備選舉人或被選舉人請求閱覽,其正本應保存三年。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47條的規定,投票簿和開票筆錄需要製作副本,以便選舉人或被選舉人要求閱覽。而原文中提到的「保存三年」指的是正本需要保存三年的時間。這表示相關的選舉文件需要保留三年,以便後續的查驗或審查。具體的例子需要參考涉及立法委員選舉的真實案例或相關規定文件才能提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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