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選舉機關於選舉完畢後,應將選舉情形、選舉結果,造具報告書,呈報上級選舉機關備案。
依據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48條,各主管選舉機關在選舉結束之後應該將選舉情形和結果記錄在報告書中,並且呈報給上級選舉機關備案。這是一個負責記錄和彙報選舉資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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