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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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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選舉票,由選舉監督置備之。 監察委員選舉票,應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之。 監察委員選舉票,應載明全體候選人姓名各蓋用印信,依附式一之所定,於選舉時當場發給選舉人,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九條之規定圈選之。 (編 註: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937-93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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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問題: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2 條 監察委員選舉票,由選舉監督置備之。 監察委員選舉票,應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之。 監察委員選舉票,應載明全體候選人姓名各蓋用印信,依附式一之所定,於選舉時當場發給選舉人,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九條之規定圈選之。 答: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2條規定,監察委員選舉票由選舉監督機關準備。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監察委員選舉票應載明全體候選人姓名,並由候選人各蓋用印信,根據附錄式一之規定,於選舉時當場發給選舉人,並按照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9條之規定圈選。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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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2 條規定:「監察委員選舉票,由選舉監督置備之。 監察委員選舉票,應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