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察委員選舉票,由選舉監督置備之。 監察委員選舉票,應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之。 監察委員選舉票,應載明全體候選人姓名各蓋用印信,依附式一之所定,於選舉時當場發給選舉人,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九條之規定圈選之。 (編 註: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937-93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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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選舉票,由選舉監督置備之。 監察委員選舉票,應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之。 監察委員選舉票,應載明全體候選人姓名各蓋用印信,依附式一之所定,於選舉時當場發給選舉人,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九條之規定圈選之。 (編 註: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937-93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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