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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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選舉票,由選舉監督置備之。 監察委員選舉票,應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之。 監察委員選舉票,應載明全體候選人姓名各蓋用印信,依附式一之所定,於選舉時當場發給選舉人,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九條之規定圈選之。 (編 註: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937-93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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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問題: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2 條 監察委員選舉票,由選舉監督置備之。 監察委員選舉票,應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之。 監察委員選舉票,應載明全體候選人姓名各蓋用印信,依附式一之所定,於選舉時當場發給選舉人,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九條之規定圈選之。 答: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2條規定,監察委員選舉票由選舉監督機關準備。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監察委員選舉票應載明全體候選人姓名,並由候選人各蓋用印信,根據附錄式一之規定,於選舉時當場發給選舉人,並按照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9條之規定圈選。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第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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