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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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舉監督於收受候選人提名之聲請書後,應即依法召集選舉會,並將候舉人名單於選舉前三日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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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1條規定,各選舉監督在收到候選人提名的聲請書後,必須立即依法召集選舉會,並在選舉前三天公布候選人名單。 根據《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1條的相關規定,選舉監察委員在收到候選人的提名聲請書後,必須立即召集選舉會,並在選舉前三天公布候選人名單。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選舉監察委員會能夠及時組織選舉,並公開透明地公布候選人的名單。例如,在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中,如果有人提出了候選人的提名聲請書,選舉監察委員就必須召集選舉會並在選舉前三天公布這個候選人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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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