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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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候選人之提名,應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之規定,向各選舉監督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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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0條規定了監察委員候選人提名的程序。根據該條例,候選人的提名必須依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的規定,向各選舉監督機關提出申請。具體來說,候選人需要根據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向選舉監督機關提交提名申請,並遵守相應的程序和要求。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監察委員候選人的提名過程公正合法,以保證選舉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https://www.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20)
- 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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