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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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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候選人之提名,應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之規定,向各選舉監督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0條規定了監察委員候選人提名的程序。根據該條例,候選人的提名必須依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的規定,向各選舉監督機關提出申請。具體來說,候選人需要根據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向選舉監督機關提交提名申請,並遵守相應的程序和要求。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監察委員候選人的提名過程公正合法,以保證選舉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https://www.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20)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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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0 條規定:「監察委員候選人之提名,應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六條之規定,向各選舉監督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