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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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有選舉權,年滿三十五歲者,得被選為監察委員。但僑居國外國民監察委員候選人,並應居住該區內合計三年以上者。 每一候選人之選出,在各省市及蒙古、西藏應經選舉人五人以上之連署,在華僑團體應經選舉人十人以上之連署。但蒙古監察委員在由各選舉區之各旗代表會選舉時,候選人應經代表會以外依法有選舉權之蒙民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省市選舉人如未滿二十五人者,得由二人以上之連署提出候選人。 婦女候選人之提出,其簽署人數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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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6條規定,依法有選舉權且年滿三十五歲的人可以被選為監察委員。僑居國外國民監察委員候選人除了符合選舉權要求外,還需要在該區內合計居住三年以上。 根據該法第6條的規定,每一候選人在各省市及蒙古、西藏需經過至少五個選舉人的連署,而在華僑團體則需要至少十個選舉人的連署。但是在蒙古地區,監察委員的候選人選舉是由各選舉區的各旗代表會進行的,候選人需要獲得至少三十個擁有選舉權的蒙古人的連署。如果省市的選舉人數少於二十五人,則可以由至少兩個人的連署提出候選人。此外,關於婦女候選人的提出,其簽署人數不受前兩項要求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在蒙古地區的一個選舉區,該選舉區的各旗代表會作為選舉委員會選舉監察委員候選人,一個候選人需要至少獲得三十個該區擁有選舉權的蒙古人的連署。 參考資料: -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 2020年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候選人提名人數及連署人數 -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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