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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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監察委員之選舉人在各省市為各省市議會議員,在蒙古、西藏為蒙古西藏地方議會議員,在華僑團體為各該選舉區內華僑團體會員之代表,其屬於兩個以上華僑團體者,應向主管選舉機關自行聲明,擇定其一。 在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未正式成立以前,以現有之各省市參議會或臨時參議或蒙古各選舉區之各代表會代表為選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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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5 條規定,選舉監察委員的選舉人依據不同地區有所不同。在各省市,選舉人為各省市議會議員;在蒙古和西藏,選舉人為蒙古西藏地方議會議員;在華僑團體,選舉人為各該選舉區內華僑團體會員之代表。對於屬於兩個以上華僑團體的人,需向主管選舉機關自行聲明,選擇其一團體作為選舉人身分。 在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尚未正式成立之前,選舉人可以以現有的各省市參議會或臨時參議會,或是蒙古各選舉區的各代表會代表為選舉人。 參考資料: -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5 條 - 監察院相關法令解釋指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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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