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應分別舉行選舉會,選舉監察委員。 選舉會召集日期及投票日期,以命令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4條,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應該各自召開選舉會,進行監察委員的選舉。選舉會的召集日期和投票日期是由主管機關透過命令來確定。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監察委員的選舉程序得以依法進行。在這個法條中,並沒有具體提到選舉會的組成方式或其他細節,因此需要參考其他無關資料來補充這些細節,但根據提供的內容,沒有足夠的資料來進一步討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