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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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之選舉,以左列人員分別為當然選舉監督: 一、在各省市為各該省市行政首長。 二、在蒙古為蒙藏委員會委員長或其所指定之人員。 三、在西藏為蒙藏委員會委員長或其所指定之人員。 四、在華僑團體為附表三所定之人員。 (編 註:附表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93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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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7 條規定了監察委員的當然選舉監督人員,包括各省市的行政首長、蒙古地區的蒙藏委員會委員長或其指定的人員,以及西藏地區的蒙藏委員會委員長或其指定的人員,還有華僑團體的特定人員。附表三中具體列出了華僑團體的選舉監督人員名單。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93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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