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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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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蒙古、西藏選舉會召集後之第三日,應完成候選人之提名,各由選舉監督公告之,華僑團體選舉會舉行以前十日,應完成候選人之提名,由各選舉監督公告之。 候選人名單,應以提名時連署人數之多寡為先後,開列候選人姓名,並應於婦女候選人姓名下標一女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的解釋如下: 該條規定了候選人提名的時間和程序。各省市蒙古、西藏選舉會在召集後的第三天應完成候選人的提名,華僑團體選舉會則應在舉行前十天完成候選人的提名。候選人名單應按照連署人數的多寡列出候選人的姓名,並在婦女候選人姓名下方標注「女」字。 例如,如果在華僑團體選舉中,在舉行前十天結束候選人的提名,並且某位婦女候選人獲得了最多的連署人數,那麼她的姓名將在候選人名單上標記「女」字,以示她是女性候選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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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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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8 條規定:「各省市蒙古、西藏選舉會召集後之第三日,應完成候選人之提名,各由選舉監督公告之,華僑團體選舉會舉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