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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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蒙古、西藏選舉會召集後之第三日,應完成候選人之提名,各由選舉監督公告之,華僑團體選舉會舉行以前十日,應完成候選人之提名,由各選舉監督公告之。 候選人名單,應以提名時連署人數之多寡為先後,開列候選人姓名,並應於婦女候選人姓名下標一女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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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第8條的解釋如下: 該條規定了候選人提名的時間和程序。各省市蒙古、西藏選舉會在召集後的第三天應完成候選人的提名,華僑團體選舉會則應在舉行前十天完成候選人的提名。候選人名單應按照連署人數的多寡列出候選人的姓名,並在婦女候選人姓名下方標注「女」字。 例如,如果在華僑團體選舉中,在舉行前十天結束候選人的提名,並且某位婦女候選人獲得了最多的連署人數,那麼她的姓名將在候選人名單上標記「女」字,以示她是女性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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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