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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察委員於當選後由選舉監督分別通知,於十日內以書面表示願否應選,如不願應選,以得票次多數者當選,其願應選者,並應附送二寸半身相片兩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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