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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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於當選後由選舉監督分別通知,於十日內以書面表示願否應選,如不願應選,以得票次多數者當選,其願應選者,並應附送二寸半身相片兩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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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7 條,當選的監察委員在當選後必須由選舉監督通知,並在十天內以書面表示是否願意參選。如果不願意參選,則由得票次多數者當選。如果願意參選,則需要附上兩張二寸半身照片。 舉例:假設某地的監察委員選舉有三位候選人,分別是A、B和C。在選舉結束後,A獲得最高票數,B獲得次高票數,C獲得最低票數。根據法規,在選舉監督通知之後,A選擇不願意參選,因此B作為得票次多數者將當選為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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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