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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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參議會之參議員,當選為監察委員時,以得票較多數之一名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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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6條的規定,各省市參議會的參議員當選為監察委員時,必須得票數最多,即取較多數之一名為當選。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沒有提到其他具體的程序或條件。 參考資料:《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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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