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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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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參議會之參議員,當選為監察委員時,以得票較多數之一名為當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6條的規定,各省市參議會的參議員當選為監察委員時,必須得票數最多,即取較多數之一名為當選。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沒有提到其他具體的程序或條件。 參考資料:《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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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6 條規定:「各省市參議會之參議員,當選為監察委員時,以得票較多數之一名為當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