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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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團體會員之代表,其屬於兩個以上團體者,應向主管機關自行聲明,擇定其一,如不聲明,而為兩次以上之投票時,所投之票均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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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解釋: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5條規定,華僑團體會員若同時屬於兩個以上的團體,必須向主管機關聲明選擇其中一個團體,如果未聲明並且進行兩次以上的投票,所投的票將被視為無效。 相關範例:根據《中華民國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華僑團體會員代表參與監察委員選舉,必須選擇屬於哪一個團體,並在選舉前向主管機關提出聲明。如果一名華僑團體會員代表未聲明所屬的團體,但在兩次以上的投票中都參與投票,那麼他所投的所有票都將被視為無效。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華僑團體會員代表在選舉中僅代表一個團體發聲,以促進選舉的公正和透明。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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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