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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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管理員、投票監察員、開票管理員、開票監察員,在各省市由選舉監督商同省、市參議會議長派定,在蒙藏及華僑團體由選舉監督派定,所有投票開票事宜,適用各該議會會場規則辦理,無此項規則者,準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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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14 條的規定,投票管理員、投票監察員、開票管理員、開票監察員的指派方式如下: 1. 各省市的選舉監督商由同省、市參議會議長派定。 2. 在蒙藏及華僑團體中的選舉監督由選舉監督派定。 此外,該條還提到在選舉中的投票開票事宜,應適用各該議會會場的規則。如果該會場沒有相關規則,則應準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條例第 14 條的規定,該法提到了投票管理員、投票監察員、開票管理員、開票監察員的指派方式,並且明確提到了這些人員應該根據各該議會會場的規則辦理相關事宜。這意味著在不同的會場,這些人員的職責和指派方式可能會有所不同。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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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