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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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之選舉事務,在各省市之行政首長兼選舉監督,在蒙古西藏由蒙藏委員會委員長指定之選舉監督,在華僑團體依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附表三所列之選舉監督,分別派員辦理。 (編 註:附表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94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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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2條的規定,監察委員的選舉事務由各省市的行政首長兼任選舉監督,蒙古西藏地區則由蒙藏委員會委員長指定選舉監督人員,華僑團體則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附表三所列的選舉監察人員名單派員辦理。 根據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第940頁的附表三,華僑團體根據不同地區和族群,組織了不同的選舉監察團隊,由這些監察人員負責監督華僑團體所屬的監察委員選舉事務。
-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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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