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3 條
快速跳轉
蒙古各聯合選舉區各旗代表會之代表,由各該選舉區之各旗政府分別召集旗民代表會選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條規定,蒙古各聯合選舉區的各旗代表會的代表是由各該選舉區的各旗政府分別召集旗民代表會選出的。其中,旗民代表會是由該旗的民眾選出的代表機構。這意味著在蒙古各聯合選舉區中的旗民代表會,代表的選舉過程是由各個旗政府負責組織和監督的。具體來說,各旗政府會在相應的選舉區召開旗民代表會,並由參與的民眾進行投票,選舉出代表來代表旗民的利益。這樣的安排旨在確保蒙古各聯合選舉區內的代表具有合法性和合法性,並且能夠代表民眾的意見和需求。然而,具體的選舉程序和細節可能需要參考具體的法律、規定和指導文件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