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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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人員之員額及其職務之分配,按各該市人口之多寡及事務之繁簡,於各該市市政府組織規程中規定之。 前項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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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市組織法第16條規定,市政府人員之員額及其職務之分配,應根據各該市人口之多寡及事務之繁簡,在各該市市政府組織規程中規定。組織規程則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此條規定,市政府的人員員額及職務分配必須根據該市的人口多寡和業務的繁簡程度來規定。具體的員額和職務分配,則需要在各市政府的組織規程中具體規定。組織規程的制定權則由行政院負責。據此可見,市組織法第16條規定了市政府人員的員額和職務分配的原則,並明確了組織規程的制定機關。這一規定有助於確保市政府的人力資源合理配置,以滿足市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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