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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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轄市市長、秘書長、參事、局長,簡任,秘書、科長,薦任,科員,委任。 省轄市市長,薦任或簡任,秘書主任、局長,薦任,秘書、科長,委任或薦任,科員,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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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市組織法第15條規定了不同級別市政府的官職及官等,包括市長、秘書長、參事、局長等簡任官職,秘書、科長等薦任官職,以及科員等委任官職。根據此法條,市政府的高級職位如市長、秘書長等一般是由簡任方式選任,而較低級的職位如科員則是委任方式選任。具體的選任方式還需參考相關法規或組織規程,以確定該市政府的選任管轄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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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