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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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因事務之需要,得置技術人員及視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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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市組織法第 14 條規定,市政府因事務之需要,得置技術人員及視導人員。根據該法條,市政府可以根據事務所需,聘任技術人員和視導人員。目的是為了確保市政府在執行各項事務時具備相應的技術支持和管理指導,以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 臺北市組織法 範例: 根據市組織法第 14 條,臺北市政府在進行建設工程時,可能需要聘請工程技術專家作為技術人員,以提供專業建議和監督工程進度。另外,市政府也可聘請經驗豐富的管理人員擔任視導人員,負責指導市政府內部的相關事務,確保各部門協調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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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