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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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轄市市政府,必要時得置參事一人或二人,掌理規章之撰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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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13條的規定,市政府可以設置參事一人或二人,他們的職責是負責撰擬規定的事項。這可以幫助市政府制定相應的規章或政策。至於參事的具體職責和任命方式,需要參考相關法規和行政程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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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