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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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轄市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省轄市市政府置秘書主任一人,掌理文書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局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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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12條規定,院轄市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省轄市市政府置秘書主任一人,其職責乃是掌理文書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局科事項。這表示秘書長或秘書主任負責處理市政府的一般行政事務,例如文件的起草與管理、以及一些不屬於各局科所負責的事項。根據這一條規定,市政府的秘書長或秘書主任有負責統籌市政府的整體運作,並協助市長或市政府主管機關的工作。 舉例來說,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即根據市組織法第12條所訂定,該條例明確規定了台北市政府的秘書長的職掌,包括統籌府內事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等。同樣地,高雄市政府也訂定了相應的自治條例,以規範秘書長的職責與權限。 根據以上的參考資料,可以了解市組織法第12條規定了秘書長或秘書主任的角色,其責任範圍主要是處理市政府的一般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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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