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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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設局或科,掌理關於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警察衛生事項,設局或設科,由行政院依其事務之繁簡定之。 市政府設局者,置局長科長科員,設科者,置科長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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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11條的規定,市政府可以設置局或科,來掌理與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警察、衛生等事項相關的工作。如果設置局的話,應該置局長、科長和科員;如果設置科的話,則應該置科長和科員。 舉例來說,根據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台北市政府設有市府秘書處、市政局、財政局、教育局、建設局、警察局、衛生局等多個局,每個局都有局長、科長和科員等職位。而在台北市政府下屬的市政局中,又設有民政科、財政科、教育科、建設科等科室,每個科室也都有科長和科員等職位。根據市組織法第11條的規定,這些局和科的設置皆為合法且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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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