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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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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置市長一人,綜理全市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10條的規定,市政府置市長一人,綜理全市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這表示市長在市政府內擁有綜合管理全市範圍內的權限,並負責指揮監督市政府的各個機關和職員。舉例來說,如果市政府下屬有工務局、財政局等機關,市長就可以指示這些機關執行特定的任務或政策,並對他們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估。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市政府內部的統一指揮,以便有效地執行市政府的職責和任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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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組織法第 10 條規定:「市政府置市長一人,綜理全市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組織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