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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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置市長一人,綜理全市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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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10條的規定,市政府置市長一人,綜理全市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這表示市長在市政府內擁有綜合管理全市範圍內的權限,並負責指揮監督市政府的各個機關和職員。舉例來說,如果市政府下屬有工務局、財政局等機關,市長就可以指示這些機關執行特定的任務或政策,並對他們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估。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市政府內部的統一指揮,以便有效地執行市政府的職責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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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