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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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置主辦會計人員主辦統計人員各一人,掌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市長之監督指揮,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統計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該市市政府及主計處就各該市市政府組織規程所定人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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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市組織法第 18 條規定市政府置有主辦會計人員和主辦統計人員,他們的職責是處理歲計會計和統計事項,並受市長的監督和指揮。根據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的規定,主辦會計人員要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在進行會計統計工作時,需要佐理人員的支援。這些佐理人員的名額,由市政府和主計處根據各自的組織規程共同決定。根據最新的市組織法,市政府應有主辦會計人員和主辦統計人員,他們分別負責相關的會計和統計工作,並受市長的指揮和主計處的監督。此外,市政府和主計處需要根據各自的組織規程確定佐理人員的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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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