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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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設市政會議,以左列人員組織之: 一、市長。 二、秘書長或秘書主任。 三、參事。 四、局長或科長。 五、主辦會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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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市組織法第19條規定市政府設市政會議,其成員包括市長、秘書長或秘書主任、參事、局長或科長以及主辦會計人員。根據此法條規定,市政會議由這些人員組成,其中市長為市政會議的主要成員,而其他人員則擔任輔助角色,負責市政府的各項事務。這些職稱和職務的細節會根據各地方政府的組織規程進一步明確規定。例如,市政府的秘書長或秘書主任負責管理行政文件和會議事務,而局長或科長則是負責各個局或科的主管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則負責財務管理和會計工作等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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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