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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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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議決: 一、提出於市參議會之案件。 二、市政府所屬機構辦事章則。 三、市政府所屬機構間不能解決之事項。 四、市長交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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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20條,以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議決: 一、提出於市參議會之案件:即市政府提出需提交市參議會議決的案件。 二、市政府所屬機構辦事章則:指市政府所屬機構的辦事章則應經市政會議議決。 三、市政府所屬機構間不能解決之事項:指市政府所屬機構之間發生無法解決的事項,需要經市政會議議決來解決。 四、市長交議事項:即市長提出需要交市政會議討論的事項。 五、其他有關市政之重要事項:指與市政府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需要經市政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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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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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組織法第 20 條規定:「左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議決: 一、提出於市參議會之案件。 二、市政府所屬機構辦事章則。 三、市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組織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