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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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會議每月至少開會一次,由市長召集之,開會時,市長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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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21條的规定,市政会议每月至少要开会一次,会议由市长召集,而市长也担任会议的主席。根据这个法条,市长有权召集和主持市政会议,并确保会议按时进行。这个规定是为了保障市政府的正常运作和决策的进行。举个例子,如果市政府需要制定新的政策或解决重要问题,市长可以召集市政会议来讨论并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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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