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組織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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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設市參議會,由市公民及依法成立之職業團體選舉市參議員組織之,但由職業團體選舉之參議員,不得超過總額十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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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市組織法第23條規定,市設市參議會,該議會的組織方式為由市公民及依法成立的職業團體選舉市參議員組成。然而,職業團體所選出的參議員人數,不得超過總額的十分之三。 在此條規定下,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是:某個市的市參議會總共有100個議席,根據法規,由市公民選出的參議員人數不能超過90人,而由職業團體選出的參議員則不能超過該市參議會總議席數的十分之三,也就是說最多只能有10個議席由職業團體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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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